关于《厦门市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一些疑问
今天下午,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医保卡终于发到了我们手中。搁在以往,我对医疗保险规定什么的并不感兴趣,但这次由于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并且听说厦门市把大学生列入医保覆盖群体本身在全国也是走在前列的,所以特意找到《厦门市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认真拜读了一下。
这一读不打紧,读出了一些疑问:
1.一般来说,参加医疗保险(无论是公益性为主的政府主导的基本医疗保险还是附加的商业保险)都应以自愿为前提。但该办法中既未提及自愿性,也未显示出要求强制参保的意思。但实际操作中,学校默认是要求每个人都参保。当然,大多数人不会舍不得那50块钱,但是对于部分贫困学生,是不是应有额外的补贴呢?毕竟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中也提到“各地要采取措施, 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通过医疗救助制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2.第三条提及“本市大学生参保的筹资标准如下:(一)参保大学生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二)政府对参保大学生按每人每年19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的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给予安排。”但学校的文件说明是除了自己按每年50元的标准缴费,学校另外给予每人每年59元的补贴,但不知这59元是包含在190的补助之内还是之外?学校是否应该出台一个具体的办法说明呢?
3.第六条提及“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7月1日起生效,并按本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医疗费用”,而我们12月份才缴费取卡,这是否意味着本年度7月1日起至今的医疗费用也可以按本方法规定报销?
4.还是第六条规定“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1)医疗费用不满1000元的部分,报销35%;(2)医疗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部分,报销45%;(3)医疗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部分,报销55%;(4)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65%。”平心而论,我们大多数时候在门诊治疗,医疗费用都不会超过1000元,这意味着需要自付65%;而加入医疗保险之前,凭学校的公医证在厦大医院看病,基本需自付30%左右的费用。我在这里并不是抱怨医保报销比例低,相反我觉得这是对大学生的优待,因为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中,门诊1000元以下都是需要自费的。这里想提出的问题是,参加医疗保险后,原有的“公费医疗”是否取消?
Update:
1.据我所知,虽然我们已经拿到了医保卡,但目前卡里没有人民币。
2.原来学校的“公医证”还可以使用,但能使用到何时就未知了。事实上,方案多未必是好事,所以希望改革方案时应该考虑一下现行方案何去何从。
3.学校已给出一些相关的说明文件,学校补贴的59元是在那150元之外的。